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調字第1026號
原告 白紹楷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客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以書狀載明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朱鈴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調字第1026號
原告 白紹楷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客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以書狀載明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