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49號原告 陳明瀚 (即時 唐佩珠 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複代理人 張沐芝 律師訴訟代理人 潘慶運 被告 時勳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被告 樺島 商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樺島 泰貴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 律師
呂家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10日內就本件被告抗辯就原告前應給付被告216萬3,000元之租金分配款項,於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數額加以扣除部分,具狀表示意見(請逐項表示是否受領,及受領之原因),如有其他證據調查聲請,請一併提出,繕本逕送原告;原告於收受後,請於5日內具狀表示意見,如有其他證據調查聲請,亦請一併提出,繕本逕送原告。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王曉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