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222號聲請人 林國倉 (即 劉麗貞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9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2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