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743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七四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四三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被害人財產損
害程度、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茲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惟查,被告前未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因
其一時失慮,故罹刑典,但事後已知坦承犯行,是本院認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
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認其刑暫以不執行為當,併為緩刑宣告之諭知,俾啟
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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