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勇指定辯護人林道啟律師被告蕭文逸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勇、蕭文逸均自民國一百一年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8月19日訊問後,認被告黃勇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羈押。被告蕭文逸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串證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本院於100年10月31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二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蕭文逸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業已裁定延長羈押、禁見乙次。
二、茲本院於101年1月17日訊問被告二人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二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被告蕭文逸部分,因證人已訊問完畢且案件已審理終結,諒無串證之虞,本院於101年1月17日當庭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林秉暉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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