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抗告人 戴慧茹 以上抗告人因請求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100年12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01年1月11日(抗告狀固係載明101年1月8日具狀,但本院係101年1月11日收狀)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