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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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三號債務人 陳麗蘭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弘祥附件:
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之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
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說明債務人目前之工作時間。
依債務人提出其經營麻辣燙路邊攤之民國一百年七月至同
年十一月間之收支明細表可知,其平均每月實際收入為新臺幣(下同)一萬一千四百四十元,惟其自陳每月必要支出(含扶養費)達二萬六千五百十一元,其間容有一萬五千零七十一元之差距。債務人應說明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或重新陳報其每月經營麻辣燙路邊攤之實際營收。
提出債務人配偶 廖崇志 之九十八、九十九年度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目前之工作狀況(含工作地點、時間、薪資計算方式等)。
提出債務人子女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說明債務人之父 陳樹藤 生病期間,負責照顧之人除債務人
外尚有何人?又其醫藥費及喪葬費由何人負擔及其分擔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提出被繼承人陳樹藤之繼承系統表及遺產稅申報核定書,
並說明債務人所繼承之遺產為何?價值若干?如債務人已拋棄繼承,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