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47號原告 莊麗華 輔助人 莊煇宏 被告 周伯清 訴訟代理人 黃森輝
黃春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2月13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開庭。另,輔助人莊煇宏不具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身分,不得代表原告,應由原告本人到庭,若原告本人無法到庭,請委任訴訟代理人。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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