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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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447號聲請人 陳濬孝 相對人 陳吳麗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陳吳麗琴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陳濬孝代理受監護宣告人陳吳麗琴向國防部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
許可聲請人陳濬孝代理受監護宣告人陳吳麗琴提供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抵押物,供聲請人陳濬孝向銀行辦理貸款事宜。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陳吳麗琴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民法規定之禁治產或禁治產人,自民法總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一律改稱為監護或受監護宣告之人。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項、第4條之1定有明文。
又「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四章條文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條之2亦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陳吳麗琴前經本院97年度禁字第134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並選定聲請人陳濬孝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禁字第134號民事卷宗核實無誤。又97年5月2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條文,業於98年11月23日施行,依前揭規定,視為陳吳麗琴業經為監護宣告,聲請人依修正前民法規定為陳吳麗琴之監護人,其監護人之權利義務於修正後應適用修正後規定,合先敘明。次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於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亦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吳麗琴(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經鈞院以97年度禁字第
134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禁治產人,聲請人為相對人陳吳麗琴之子,經選定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相對人及聲請人原為陸光一村眷戶,因眷村老舊改建而獲配購置改建後之新戶,相對人為承購權利人,惟因相對人為受禁治產宣告人,致無法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5樓建物及所坐落土地(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為相對人利益,前已向鈞院聲請許可聲請人代相對人購置如附表二編號
1至3所示之不動產,惟上開許可聲請時,漏列系爭房地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爰依法聲請許可聲請人代相對人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又系爭房地之買賣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5,483,779元,聲請人除已繳納自備款外,聲請人之財力尚不足以支付所餘價金,經親屬會議同意,所餘價金由聲請人持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抵押向銀行貸款支應,爰依法聲請許可聲請人辦理銀行貸款購置系爭房地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1年度監字第
204號民事裁定、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出售國有土地產權移轉證明書、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出售國有房屋產權移轉證明書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禁字第13
4號、101年度監字第204號民事卷宗查閱無訛,,堪信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正。本件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確有代為購置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並以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為抵押,供聲請人向銀行辦理貸款購買之必要,是認聲請人之聲請,與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心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許家齡附表一:
┌──┬────────────────┬──────┬───────┬───────┐│編號│財產標的│權利範圍│面積│備註│├──┼────────────────┼──────┼───────┼───────┤│1│新北市○○區○○○段五股坑小段40│4373/100000│6平方公尺││││3之29地號土地││││└──┴────────────────┴──────┴───────┴───────┘附表二:
┌──┬────────────────┬──────┬───────┬───────┐│編號│財產標的│權利範圍│面積│備註│││││(平方公尺)││├──┼────────────────┼──────┼───────┼───────┤│1│新北市○○區○○○段五股坑小段40│6741/100000│52,316.79││││3地號土地││││├──┼────────────────┼──────┼───────┼───────┤│2│新北市○○區○○○段五股坑小段40│6741/100000│10,168.00││││3之28地號土地││││├──┼────────────────┼──────┼───────┼───────┤│3│新北市○○區○○○段五股坑小段64│全部│總面積103.57│另含附屬建物:│││0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五股│││陽台(面積10.3○○○區○○街○○號5樓)│││7平方公尺)│├──┼────────────────┼──────┼───────┼───────┤│4│新北市○○區○○○段五股坑小段40│4373/10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