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02號聲請人 王武周 相對人 杜銘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1年6月5日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未載,金額新臺幣100,000元,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01年7月4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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