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14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杜依梵
杜天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杜依梵於民國95年間至民國97年間邀同債務人連杜天賜為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筆,共計新臺幣9萬9,177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60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杜依梵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9萬9,177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杜天賜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99,177元│99年10月1日起至│百分之2.55│99年11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