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以齊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姝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以齊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姝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