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花小字第244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志軒
被告 李承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511元,及其中新臺幣929元部分,自民國111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4,525元部分,自民國111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7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14,941元部分,自民國111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