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97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76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莊秀菊

陳清泉

陳弘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海康陳金堄 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302,346元,應分別繳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上訴人陳莊秀菊、陳清泉部分)、4,965元(上訴人陳莊秀菊、陳清泉、陳弘展部分),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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