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36號原告戊○○
39號
丁○○
庚○○己○○○共同 李淵源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被告丙○○(Dr.FederickWang)、乙○○(IvyCheng)、甲○○(PeterWang)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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