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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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48號聲請人甲○○(即正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正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正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又清算期間既以6個月為限,則清算人聲請展期清算一次,即應僅得聲請展期6個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8年3月1日聲報就任為正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綸公司)之清算人,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正綸公司之相關財產狀況尚待釐清及追償,以致無法於期間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98年3月1日就任清算人,並經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83號准予備查在案,繼經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
260號裁定准許清算期間自98年9月1日起展延至99年2月28日止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字第83號卷宗及98年度司字第260號民事裁定核閱屬實,今聲請人以正綸公司之相關財產狀況尚待釐清及追償,以未能處理完畢清算事務為由,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至99年8月31日止,經核與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書記官谷貞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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