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9178號債權人藝術家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邦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旭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為所有權人之證明及管理費之計算方式。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