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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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8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昱弘 上訴人即被告 黃文雄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3年7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昱弘、黃文雄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分別提起上訴,但渠等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以上分別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稽。經本院於103年7月10日裁定命渠等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被告2人,亦有各該裁定及渠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但渠等至今均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渠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皆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江振源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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