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652號
原   告 光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庭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蓓蓓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5,4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8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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