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652號
原 告 光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庭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蓓蓓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5,4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8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