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司竹北小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竹北小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經濟部水利署
相 對 人  高月碧
相 對 人  曾泗濱
相 對 人  陳血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倘已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
定其費用額者,當事人即無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業經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兩造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本院101年度竹北
簡字第14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即相對
人負擔。是上開判決業就訴訟費用確定其金額為2,100元,
並已確定,自無由另行提出聲請確定該部分金額之必要,是
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並無必要,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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