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1年度港簡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港簡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君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怡君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並就證據清單編號3「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
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補充更正為「正修科技大學超
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1年09月13日尿液檢驗報告1紙(報告編
號R00-0000-000)」。
二、爰審酌被告陳怡君曾有詐欺、竊盜等前科,有其前科紀錄表
在卷可憑,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因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仍不知悔改
,復接觸毒品,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我控制能
力顯然不足,惟念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然就他人權益
之侵害仍屬有限,及被告於警詢時否認犯行,態度非佳,現
無職業,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智識程度非高,於警詢時自
陳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
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姵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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