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九三號
原告聖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綺芬
居台北市○○○路○段○○○號五樓之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懌林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捌仟伍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陸拾貳元,折合新台幣伍仟捌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捌佰肆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自行將繕本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