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承斌 律師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趙子榮法官范仁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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