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勞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勞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六一號
原告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 律師被告廣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新店市○○路二一之七號四樓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二一之七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書記官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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