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勞小字第7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薪
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9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部分第二審裁判
費1,000元,尚有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