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春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永和醫院、 林桂貞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62,59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0,75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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