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3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少春 上列聲請人與 何復興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何復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請提出係爭建築物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水電空調費用帳單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