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25號原告 王伯群 被告 李耿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5月2日以107年度訴字第625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85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田幸艷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