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字第1號原告 吳春華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林韋甫 律師 吳俊宏 律師 林亭宇 律師被告永和醫院法定代理人 楊榮哲
林桂貞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調偵字第872號偵查案件起訴或處分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經查,被告涉有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犯罪嫌疑,目前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並將是否涉及醫療過失一節送鑑定中,該醫療過失之鑑定,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偵查案件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