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65號聲請人可汗健身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之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凱淵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釋明『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三、相對人張凱淵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