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82號
原 告 士展資訊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生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4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