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合夥清算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73號上訴人 張政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春茂 、 呂博平 因99年度重訴字第373號合夥清算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伍佰貳拾萬柒仟肆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拾捌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