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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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21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謝孝晴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義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