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329號聲請人 張榮寬 聲請人 張桐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惠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自民國幾年幾月幾日開始計算,不得早於發票日。(台端所附票據號碼230001、230003、230
004之本票並未記載到期日)
二、相對人蔡惠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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