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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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再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抗字第5號聲請人 許凱銘
許倖慈 (原名 許鑫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本院99年度抗字第89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與最高法院等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上開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以其聲請不合法而裁定駁回,有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102年度再抗字第5號裁定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再審之聲請,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胡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