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原告 王建造 原告 陳大偉 原告 張莫邪 原告 薛仙助 原告 蔡佳勳 原告 謝美齡 原告 陳鴻文 訴訟代理人 王朝聖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原告 蔡真恩 原告 林鳳娟 原告 黃敏郎 原告 蘇金枝 原告 湯儒彥 原告 廖敏秀 被告樂吉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菲爾 被告倪菲爾(NEAVESPHILIP)被告 李泗源 被告 劉穎谷 被告 凌鳳琴 被告 陳志明 被告 曾杭皆 被告 文慶 被告 何永榤 被告 李怡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