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司調字第228號
聲請人 胡明展
訴訟代理人 聶嘉嘉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忠義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司調字第228號
聲請人 胡明展
訴訟代理人 聶嘉嘉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忠義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