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簡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85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欣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欣瑜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事實部分另補充如下: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3行關於「…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之記載應更正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3行關於「…下車後旋逃逸無蹤, 甯文忠 始知受騙。」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下車後旋逃逸無蹤,甯文忠始知受騙。楊欣瑜因此詐得4,000元之載送服務利益。」。  

二、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無法以具體之物估量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亦同此旨);是倘所詐取者,係可具體指明之物,即應論以同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查被告楊欣瑜向告訴人所詐得者為載送服務之利益,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而非現實之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1項之詐欺得利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為成年人,竟不思以己力賺取金錢獲取生活所需,貪圖不勞而獲,罔顧告訴人辛苦以駕駛為業、靠己力駕駛租賃車維生,當日自苗栗縣駕駛至桃園市,再依被告指示駕駛前往新竹縣竹東鎮及峨眉鄉等地,更藉詞未給付車資,事後仍未積極與告訴人聯繫等情,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缺乏對他人財產法益之尊重,所為實值非難;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復考量本案所詐得之利益為4,000元,事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詐得利益為4,000元,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上述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馨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782號

  被   告 楊欣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欣瑜於民國112年1月2日20時10分許,在苗栗縣○○市○○街0○0號尚順育樂世界,明知其當時身無分文,無能力支付車資,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仍向金宏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金宏公司)叫車,致金宏公司司機甯文忠陷於錯誤,接單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上址搭載楊欣瑜及其同行友人,嗣於同日抵達目的地新竹縣○○鄉○○村○○000號,楊欣瑜以處理事情為由,復請甯文忠搭載其至桃園市大園區中華路139巷附近之筱玉卡拉OK、桃園市大興高中、新竹縣竹東鎮公園路附近等處,再要求甯文忠載送其返回新竹縣峨眉鄉中盛村中興165號,期間一再佯稱抵達目的地會給付車資,惟到達目的地甯文忠要求楊欣瑜給付車資新臺幣4,000元,楊欣瑜託詞未帶現金欲返家拿取錢包,下車後旋逃逸無蹤,甯文忠始知受騙。

二、案經甯文忠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楊欣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㈡證人即告訴人甯文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㈢行車紀錄器影像擷取畫面5張。㈣汽車出租單1份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檢 察 官 張馨尹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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