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5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鳳足 上列聲請人與 鄭世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之借貸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雙方利息約定為6%、12%之依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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