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66號聲請人 王正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王火地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王火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於民國95年4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王火地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火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於88年4月25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子,前聲請鈞院准以105年度亡字第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為證,且經證人即失蹤人之配偶 張浣 、子女 王寶燕 、 王寶蓮 、 吳王寶珠 到庭證述屬實(見本院105年11月16日訊問筆錄)。綜上事證,自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88年4月25日失蹤,算至95年4月25日屆滿7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即95年4月25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