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1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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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法律扶助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311號原告 陳怡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法律扶助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楊勝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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