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21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采妏陳瑞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瑞棉於民國92年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1月10日起至93年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7月06日止累計77,617元未給付,其中26,491元為本金;49,881元為利息;1,24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瑞棉於92年4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4月4日起至93年4月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7月6日止累計59,882元未給付,其中17,625元為本金;41,958元為利息;
2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陳瑞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6年7月6日止累計144,48
7元未給付,其中38,120元為消費款;102,76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62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26,491元│陳瑞棉│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25│││││7月7日起│││├──┼─────┼─────┼──────┼──────┼────────┤│002│17,625元│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5│├──┼─────┼─────┼──────┼──────┼────────┤│003│38,120元│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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