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進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進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進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僅有1罪宣告併科罰金刑,是前揭罰金刑部分本非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末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附表:
┌────────┬──────────┬──────────┬──────────┬──────────┐│編號│1│2│3│4│├────────┼──────────┼──────────┼──────────┼──────────┤│││││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罪名│肇事逃逸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殺傷力之槍枝未遂罪│││││││├────────┼──────────┼──────────┼──────────┼──────────┤│││││有期徒刑1年8月,併││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7月22日│105年11月3日│105年11月3日│105年1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177號│字第6372號│字第6372號│第25922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77│106年度審訴字第527│106年度審訴字第527│106年度訴字第945號││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23日│106年7月18日│106年7月18日│107年5月28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77│106年度審訴字第527│106年度審訴字第527│106年度訴字第945號││判決││號│號│號│││├────┼──────────┼──────────┼──────────┼──────────┤││判決│106年4月25日│106年8月15日│106年8月15日│107年9月6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3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