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 李雅玲 訴訟代理人 廖威斯 律師被告 黃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其上1261建號之不動產,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40,000元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及抵押權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