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800號
原 告 黃于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左營區現代都會住戶委員會等25人間因請
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查
本件原告請求:一、被告等人不得阻止原告使用高雄市左營區現
代都會大廈地下室壹層停車位第13號下層位置(下稱系爭停車位
)之使用權。二、被告現代都會住戶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俞仁勇 應
交付出入現代都會大廈大門之感應卡與原告。惟未提出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之證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亦無從得知原
告是否已繳納足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之證明(即系爭停車位之現值證明),俾
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