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7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渝生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8,369元,應繳裁
   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4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含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信用卡對帳單、消費明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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