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770號
原   告  楊鳳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仁顯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45元(計
算式:66,690元÷2+2,500元=35,845元),應徵第1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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