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770號
原 告 楊鳳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仁顯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45元(計
算式:66,690元÷2+2,500元=35,845元),應徵第1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