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26號原告 錢大渭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察大隊鹽埕分隊、 陳菊林晏光黃世銘蔡俊章呂明燕 、汪忠.、 阮仲洲王靖茹陳冠甯蘇姿月高金枝 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909,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97,6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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