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20號債權人彰化縣埤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宏超 債務人 劉伯勳 債務人 劉世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二六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六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二六加二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六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