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27號原告 張金理 (原名 張麗娜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以被告依民法第1還不當得利,其金額均按月以新臺幣(下同)於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起訴前5年之總額第確定;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推定存續期間收入總數6,8僅繳納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中華民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